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法律和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做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同时,《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对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根据该规定,对于不是公司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法律法规,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该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的真实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原项目简要情况:“超灵便型散货船购置项目”计划通过新造及购买的方式,购置10艘超灵便型干散货船,总投资金额168,870.92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132,823.43万元。
●新项目简要情况:“超灵便型散货船购置项目”计划通过新造或购买的方式,购置13艘超灵便型干散货船,总投资金额168,870.92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132,823.43万元。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金额: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总投资金额及拟使用募集资金保持不变。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04号)核准,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276,015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7.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3,753.16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0,959.9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2,793.2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3月23日全部到账,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351C000122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及其子公司、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为进一步扩充运力,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有效地将公司的运输服务能力延伸至全球,公司拟变更“超灵便型散货船购置项目”。截至2023年10月31日,该项目已累计投入金额90,145.57万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42,677.86万元(不含利息及理财收益等)。
2023年12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变更后的“超灵便型散货船购置项目”计划通过新造或购买的方式,购置13艘超灵便型干散货船,总投资金额168,870.92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132,823.43万元。同时,公司拟增加全资子公司海通国际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国际”)的全资子公司大信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信海运”)、全资子公司HAIDONGINTERNATIONALSHIPPINGPTE.LTD.(以下简称“HAIDONG”)及其3家全资子公司,共计5家公司,作为募投项目“超灵便型散货船购置项目”的实施主体。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后,公司及子公司将依据募集资金的管理要求及实际使用的情况开立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做监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员全权办理与这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项目实施主体: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通国际船务有限公司、大招海运有限公司、大商海运有限公司、大中海运有限公司、大工海运有限公司、大农海运有限公司、大建海运有限公司、大设海运有限公司、大浦海运有限公司、大兴海运有限公司、大业海运有限公司、大平海运有限公司、大安海运有限公司、大发海运有限公司、大国海运有限公司、大明海运有限公司
3、项目概况:本项目计划通过新造及购买的方式,购置10艘超灵便型干散货船,项目总投资金额168,870.92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132,823.43万元,项目建设周期为2年。
4、项目实际投资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截至2023年10月31日公司已购置8艘超灵便型干散货船,已累计投入金额90,145.57万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42,677.86万元(不含利息及理财收益),已累计投入金额占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的比例为67.87%。
运力规模是航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公司需要抓准航运市场相对低迷的时机购置船舶,以相比来说较低的购船成本扩张公司自有运力,在后续行业景气周期到来之前为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蓄力。2023年,在世界经济提高速度放缓和地理政治学影响下,干散货运输市场供需基本面转弱,二手干散货船的交易价格也随之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在船舶市场交易价格下降的情况下,公司预计使用募集资金可购置的超灵便型散货船数量相较前期规划数量有所增加。
因此,在考虑发展需要和干散货船舶交易价格的前提下,为深度贯彻公司的长期经营战略,并进一步扩充自有运力,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有效地将公司的运输服务能力延伸至全球,公司拟将“超灵便型散货船购置项目”规划购买的超灵便型干散货船舶数量由10艘增加至13艘。变更后的“超灵便型散货船购置项目”计划通过新造或购买的方式,购置13艘超灵便型干散货船,总投资金额168,870.92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132,823.43万元。
2、项目实施主体: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通国际船务有限公司、大招海运有限公司、大商海运有限公司、大中海运有限公司、大工海运有限公司、大农海运有限公司、大建海运有限公司、大设海运有限公司、大浦海运有限公司、大兴海运有限公司、大业海运有限公司、大平海运有限公司、大安海运有限公司、大发海运有限公司、大国海运有限公司、大明海运有限公司、大信海运有限公司、HAIDONGINTERNATIONALSHIPPINGPTE.LTD.、DAIFUOCEANSHIPPINGPTE.LTD.、DAISHUNOCEANSHIPPINGPTE.LTD.、DAIHUAOCEANSHIPPINGPTE.LTD.
3、项目概况:本项目计划通过新造或购买的方式,购置13艘超灵便型干散货船,项目总投资金额168,870.92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132,823.43万元,项目建设周期为2年。
我国疆域辽阔,煤炭等资源分布有较强地域性,水路运输作为运输成本最低、运输量最高的运输方式,是调剂国家资源供给的重要手段。航运业作为重要的基础性产业,一直受到国家的格外的重视。近年来,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等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鼓励航运业发展的政策,如《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水运“十四五”发展规划》《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水平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因此本项目的实施是顺应资源运输格局和国家政策鼓励的方向。
船舶运营和运力管理是一项专业且复杂的工作。企业具有一支专业的船舶运营团队,操作经验比较丰富,对海运行业有着深刻认知。公司贯彻精细化管理模式,对船舶运行的各项指标拆分量化,保障公司船舶的安全运行、运行时效和效益,公司在船舶运营管理方面的经验为本项目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公司经过十余年发展,已经与众多国内外客户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在业内积累了良好的口碑。干散货的货种数量较多,包括煤炭、矿砂、谷物、水泥、件杂货等货物,公司对单一货物品种不存在依赖,受上游产业波动小,业务来源比较广泛。在全球各地区将全力发展基建类项目的后疫情时代背景下,购置新船提升的运力可以被市场充分地消化,并且为公司带来良好的经营收益。
5、效益测算:经测算,该项目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含建设期)为7.25年,税后内部收益率13.34%。
6、项目审批情况:这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尚需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
7、项目资产金额来源:本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132,823.43万元用于购置13艘超灵便型干散货船,募集资金如产生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也将投入到新项目,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水上货物运输是国际航运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全球90%以上的国际贸易是通过水上运输完成的,而干散货运输是水上运输的主要方式,占全球总货运量的比例超过40%。我国格外的重视水上货物运输业的发展,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2020年,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水平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到2025年,中国基本建成海运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体系;到2035年,中国全面建成海运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体系,基本实现海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50年,海运业发展水平位居世界前列,全面实现海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国的政策支持能够全面推动水上货物运输业继续向前、向好发展。
我国幅员辽阔,资源的地域分布情况和经济格局存在区域性错位的情况。在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之下,干散货水上运输是调剂国内资源分布的重要手段,同时服务于国内外资源和商品的流动,是驱动“双循环”加速发展的重要助推力。“双循环”格局的构建,为干散货航运行业发展带来重要的发展机遇。
对于航运类企业来说,公司自有运力与盈利水平具有非常明显的正向相关性,控制运力的能力是航运类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逐步扩大自有运力规模,有利于完善船舶队伍体系的建设,优化船队结构,保持公司在干散货航运市场的竞争力。
公司基于市场环境及自身经营规划和经营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变更。新项目完成后,若市场环境、行业政策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新项目有几率存在没办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是公司依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提升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运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本次变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也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无异议,并提请上市公司关注市场需求及价格波动风险,确保募投项目按计划实施。保荐人提醒投资者关注行业景气度波动风险以及募投项目效益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经济参考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登记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长汀街23号升龙环球大厦42层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三)登记方式:拟报名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可携带下述文件至登记地点或将下述文件以邮件方式发送至公司邮箱完成登记。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凭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凭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合伙企业股东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员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合伙企业印章)、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一)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材料、股东账户卡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2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发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3年12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曾而斌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为进一步扩充运力,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有效地将公司的运输服务能力延伸至全球,公司拟变更“超灵便型散货船购置项目”。变更后的“超灵便型散货船购置项目”计划通过新造或购买的方式,购置13艘超灵便型干散货船,总投资金额168,870.92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132,823.43万元。同时,公司拟增加全资子公司海通国际船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大信海运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HAIDONGINTERNATIONALSHIPPINGPTE.LTD.及其3家全资子公司,共计5家公司,作为募投项目“超灵便型散货船购置项目”的实施主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为持续改善并优化内部信息管理体系,努力实现业务、财务管理模块全面数字化和智能化;同时进一步升级船舶管理系统,实现数据智能分析,全面提升公司的数字化和智能化管理水平,公司拟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大永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信息化系统建设与升级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于2023年12月27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发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3年12月11日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洲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及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本次变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也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是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进行的,是根据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有助于募投项目建设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运营及管理效率。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信息化系统建设与升级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大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永科技”)为募投项目“信息化系统建设与升级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长汀街23号升龙环球大厦42层为募投项目“信息化系统建设与升级项目”的实施地点。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以下简称“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不构成关联交易。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金额: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仅新增“信息化系统建设与升级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实施方式等均不存在变化。
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大永科技作为募投项目“信息化系统建设与升级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04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276,015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7.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3,753.16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0,959.9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2,793.2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3月23日全部到账,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351C000122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及其子公司、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为持续改善并优化内部信息管理体系,努力实现业务、财务管理模块全面数字化和智能化;同时进一步升级船舶管理系统,实现数据智能分析,全面提升公司的数字化和智能化管理水平,公司拟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大永科技作为募投项目“信息化系统建设与升级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增加“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长汀街23号升龙环球大厦42层”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
除上述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外,该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投资内容等不存在变化。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各方面的审批或备案手续。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企业管理;5G通信技术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无船承运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针对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拟安排全资子公司大永科技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大永科技将分别与公司、开户银行及保荐人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根据本次新增实施主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具体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宜,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募投项目原实施主体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大永科技之间将通过内部往来方式具体划转募集资金,专项用于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是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合理优化公司现有资源,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除上述调整外,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实施方式等均不存在变化,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大永科技作为募投项目“信息化系统建设与升级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该事项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是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进行的,是根据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有助于募投项目建设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运营及管理效率。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最大限度地考虑了真实的情况作出的决定,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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