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标准《公共服务范畴外文译写标准 英文》专家委员会(简称“英译专家委”)的安排行为,确保国家标准《公共服务范畴外文译写标准 英文》拟定作业的标准性、科学性和威望性,依据《国家言语文字作业委员会言语文字标准(标准)管理办法》,拟定本规章。
第三条英译专家委是国家语委领导下的关于公共服务范畴英文译写的研讨、审议和辅导安排。国家语委主任及部分省市语委领导担任英译专家委参谋。
(二)辅导《公共服务范畴外文译写标准 英文》课题组(简称“英译课题组”)的作业,审议其各项研讨成果;
(三)审议英译课题组提出的《公共服务范畴外文译写标准 英文(草案)》,向国家语委提出《公共服务范畴外文译写标准 英文(专家委审定稿)》;
(四)为社会贯彻执行《公共服务范畴外文译写标准 英文》供给辅导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英译专家委由专家和言语文字作业行政管理人员构成,专家与行政管理人员份额约为3:1。
(一)专家包含:英言语语学以及汉英翻译专家、汉言语语学专家、标准化专家、公共服务范畴职业专家等。
(二)行政管理人员包含:教育部(国家语委)和部分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言语文字作业委员会)有关担任人。
第六条英译专家委设委员17至19人。其间主任委员1名,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录用有关专家担任。
第七条英译专家委委员应当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心价值观,恪守国家言语文字及其他法令和法规,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和高档专业方面技术职称,有相关范畴的研讨阅历、研讨经历和研讨才能。详细人员构成由教育部言语文字信息管理司(简称“语信司”)提出预案并报国家语委领导批准。
第八条英译专家委委员由国家语委聘任,颁布聘书。对因种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因作业变化不适宜持续担任委员者,委员会可提请国家语委解聘,并引荐新的人选报国家语委另行聘任。
(一)秘书处由教育部语信司以及部分省市言语文字作业委员会(简称“语委”)有关人员组成。其间秘书长1名,由上海市语委有关领导兼任;副秘书长若干名,由教育部语信司标准处以及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语委办担任人兼任。
3.需经英译专家委审阅确认的严重事项的提出,英译专家委审阅议定成果的汇总收拾,和相关和谐作业;
4.和谐《公共服务范畴外文译写标准 英文》课题组的作业,核定提交英译专家委审定的标准草案稿;
(二)参加审议《公共服务范畴外文译写标准 英文(草案)》及其他有关重要文件;
(二)自觉依照委员会各项抉择的精力和要求,展开委员会的日常作业,自觉保护委员会的社会威望,审议内容不自行对外揭露;
整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其抉择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赞同”或“准则赞同”后收效。委员因故不能到会会议,能托付代理人到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托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网络投票的各项抉择依照大都准则构成,大都票应到达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能构成抉择。
网络评论、网络投票的技术上的支撑由秘书处担任执行;秘书处应当及时揭露网络投票成果,以及依据投票成果做出的事项抉择。
第十四条提出《公共服务范畴外文译写标准 英文(专家委审定稿)》的程序如下:
(一)秘书处在核定英译课题组提出的《公共服务范畴外文译写标准 英文(草案)》及起草阐明的基础上,拟制《公共服务范畴外文译写标准 英文(专家委审定稿)》初稿。
(二)秘书处以书面或邮件的方法寻求各委员对初稿的定见,并依据定见对初稿进行修订;必要时安排举行部分或整体委员会议,对初稿进行会集审读和修正。
第十五条对公共服务范畴英文译写进行标准性审阅、和谐处理英文译写方面有争议的问题、为社会标准运用英文供给咨询服务等作业,由秘书处依据社会的实践要、依照教育部(国家语委)的要求,安排部分或整体委员详细施行。
第十六条英译专家委展开日常作业必需的经费由国家语委、上海市语委和教委赞助。